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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后,能否主张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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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转让的不良债权后,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是办理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纪要》第9条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止付利息进行了规定,第12条对《纪要》的适用范围,包括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及转让主体进行了限定。因此,《纪要》是对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的特殊的处置规则,其目的是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参照适用。如果将《纪要》适用范围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一律参照适用《纪要》精神,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据,亦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如果金融不良债权最初的转让时间和转让主体与《纪要》第12条的规定不符,就不应参照适用《纪要》关于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利息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方,可以依双方约定享有债权利息。
作者:向国慧 叶 欣 载《执行工作指导》总第77辑
编者注:
不良资产转让是否计息问题是实践中咨询较多的问题之一。审理不良资产案件目前主要依据是《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点击标题查阅全文,下同)以及最高法院相关批复答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海南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答复》等。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为加快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范和政策文件,不良贷款处置规则发来了较大变化。
针对不良资产案件新情况,最高法院本拟制定新司法解释,并多年连续列入立项规划,已多次征求意见,编者也参加了相关征求意见座谈会,规定中对转让计息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但最终仍未出台。参见《审理不良资产案件司法解释连续三年纳入最高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规范文件,计划于年底前出台金融审判座谈会纪要,也将涉及不良资产相关内容,编者针对不良债权转让计息等问题也提出了建议。参见《不良资产行业即将迎来新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院审委会曾对个案中涉及的不良资产转让计息问题进行讨论,并明确了“二分法”的处理原则,基本共识已经达成。此后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基本都是遵此原则处理,本次《执行工作指导》的解答也是遵循此原则作出。
其他相关案例参见如下,更多案例可在公众号检索查阅: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规定停止计息?
相关链接:
财政部关于银行不良贷款、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等税务政策的答复意见